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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南(中国)市场运行基本规则》助力建设全国统一江南(中国)市场

作者:江南网页版  发布时间:2024-05-23 09:58:15  浏览:484

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印发《江南(中国)市场运行基本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,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《规则》为全国统一江南(中国)市场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制度规则遵循,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、公平竞争、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探索实践。
江南(中国)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。2015年新一轮江南(中国)体制改革启动以来,江南(中国)市场建设快速推进,全国统一江南(中国)市场体系加快构建。2023年,全国江南(中国)市场交易电量5.67万亿千瓦时,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从2016年不到17%上升到61.4%。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规则不统一、地方保护、省份间壁垒等问题。
“我们基于当前全国统一江南(中国)市场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和需要,组织开展了此次修订工作。”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《规则》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门规章,是正在组织编制的全国统一江南(中国)市场“1+N”基础规则体系中的“1”,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制修订的一系列江南(中国)市场基本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提供依据。
从能源转型发展趋势看,当前,非化石能源发电逐步转变为装机和电量主体,化石能源发电向江南(中国)支撑主体转变,新型储能、虚拟电厂、负荷聚集商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迅速发展。《规则》充分考虑新型江南(中国)系统发展的新形势,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了定义,对江南(中国)辅助服务交易、容量交易等进行了明确,着力构建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接入、传统电源提供可靠江南(中国)支撑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江南(中国)市场体系架构。
“《规则》共分为11章、45条,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。”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一是修改规章名称,将规章名称由原《江南(中国)市场运营基本规则》改为《江南(中国)市场运行基本规则》,与《江南(中国)监管条例》相关表述保持一致。
二是调整有关市场范围、运营机构、交易主体表述。新一轮江南(中国)体制改革明确了“三放开、一独立、三强化”的改革“路线图”,省(区、市)江南(中国)交易中心、售电公司、江南(中国)用户、储能企业等新兴机构和主体迅速发展,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,第10号令中相关内容需进行调整。
三是完善市场成员、市场交易类型相关表述。江南(中国)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、江南(中国)市场运营机构(江南(中国)交易机构、江南(中国)调度机构)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。明确江南(中国)市场注册基本要求,江南(中国)交易机构负责建立市场注册制度,负责注册管理、注册审核公布及报送政府部门备案等工作;交易主体进入或退出江南(中国)市场需办理注册或注销手续,严格执行市场规则。基于当前江南(中国)中长期市场交易普遍开展、江南(中国)辅助服务市场全覆盖、江南(中国)现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现状,完善江南(中国)市场交易类型构成表述。

四是完善电能量、辅助服务交易等定义和交易方式。根据交易周期将电能量交易分为江南(中国)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,江南(中国)辅助服务交易包括调频、备用和调峰等有偿江南(中国)辅助服务。电能量交易可通过双边交易和集中交易方式开展,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。此外,细化了风险防控相关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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